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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CH博世热力品牌简介

更新时间:2022-12-02 02:45:20

简介PDF下载简介DOC下载

博世热力技术是领先的室内节能暖通系统和舒适生活热水优质供应商,隶属德国博世集团,在华投资始于2000年,主要向中国市场销售多种系列水管/火管工业锅炉/铸铁炉/钢制炉/燃气采暖热水炉/太阳能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热泵热水器/水地源热泵及商用空调等产品

品牌简介

博世热力技术是欧洲提供优质、环保的室内节能暖通空调和舒适热水能源管理全套解决方案的供应商,仅在2018年一年就获得70多项新产品的专利申请,在科技研发上的投资总额超过1.7亿欧元。总部位于韦茨拉尔和斯图加特的博世热力技术如今在欧洲、非洲、亚洲建设20余家工厂,在2018年实现了35亿欧元的销售额。

博世民用采暖系统业务部门在全球有多个生产基地,包括德国·斯图加特·韦尔瑙、中国·上海、英国·伍斯特、葡萄牙·阿威罗、法国·圣塞哥纳克、法国·德兰西、荷兰·德文特、土耳其·马尼萨等地。

博世热力技术覆盖家用暖通和生活热水的全线产品,可独立提供安全舒适的供暖和生活热水解决方案。其中,博世冷凝式壁挂炉采用冷凝技术,将烟气中的余热再次回收利用;采用的硅铸铝主热交换器,高效换热,无焊点泄漏隐患,易维护;全预混表面燃烧器,燃烧充分,火焰稳定,噪音低。此外,博世壁挂炉还采用博世EMS能源管理系统,基于数字化和模块化的控制理念,针对不同的功能都有一个特定的智能控制模块,如水路温度控制器模块、区域温度控制器模块、太阳能温度控制器模块、级联温度控制器模块等。系统控制器与控制模块双向通讯,模块执行相应的控制功能,并将系统信息传递给系统控制器。博世所有生产工厂均依照严格的德国标准和全球统一的博世产品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将可靠的产品送进千家万户。

博世热力技术在华投资始于2000年,隶属德国博世集团,博世热力技术中国旨在通过高效、节能、环保的创新型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包括工业/商业锅炉,中央空调制冷、供暖、通风及新风系统,家用采暖系统、家用热水系统、家用空气净化及净水器等产品,打造舒适智能家居生活,完美诠释科技成就生活之美。秉承“根植本土,服务本土”的战略,博世中国热力技术事业部持续扩大在华投资,不断提升本土化生产和研发实力,为中国客户提供更多先进技术及系统解决方案。目前,博世热力技术在中国拥有2000余款产品,业务遍及全国各个省市。其公司销售市场总部位于北京,并在全国29个城市设有销售办公室和9个售后服务中心,分别在北京,上海,西安,武汉,济南,南京,成都,青岛和深圳。另外,博世热力还在北京,上海,武汉和成都分别建有培训中心。同时,博世热力技术在中国还设有上海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热水器、空调通风及太阳能平板集热器生产基地,武汉水管/火管工业锅炉生产基地,合肥智能商/民用多联中央空调生产基地及佛山电热水器生产基地。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上海市市辖区长宁区福泉北路333号1幢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0397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1.在中国政府鼓励和允许利用外商投资的机械制造、轻工、电子和信息产业领域进行投资;2.开展与公司的投资相关的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和培训活动;3.向投资者和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4.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不受出口许可证及/或出口商品配额限制的商品以供出口;5.受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决议),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或作为其代理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其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及备件;(2)在国内外市场上作为所投资企业产品的采购代理、销售代理或分销商;(3)为所投资企业产品提供售后服务;(4)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市场开发及咨询服务;(5)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仓储和其他综合服务;(6)协助所投资企业招聘雇员和提供培训;(7)协助其寻求贷款并提供所需的还贷担保;(8)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及在其监督下,协助所投资企业平衡外汇收支;6.为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在国内的经销商、代理商、供应商以及公司、关联公司和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7.购买所投资企业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以及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必要的产品为该类集成配套;8.从事与本企业、母公司及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同类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及相关配套业务和售后服务,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的商品;9.在国内采购并以批发的方式销售商品(特种商品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10.进口为所投资企业、关联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零、配件;11.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12.从事仓储(特殊商品除外)、物流,配送及相关综合服务;1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14.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15.经商务部批准,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16.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服务;17.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对境内关联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并且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集中管理境外关联公司外汇资金和境内关联公司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以行使财务中心或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能等(详见备案回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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