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matsu小松品牌简介
更新时间:2022-11-23 21:16:42
更新时间:2022-11-23 21:16:42
始于1921年日本,全球颇具影响力的工程机械供应商,集大型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和产业机械等产品研发/生产于一体的大型跨国企业
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即小松集团,以下简称小松)于1921年在日本石川县小松市成立,经过90多年的发展,今天已成为一家业务遍及世界各地区的大型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和产业机械等的制造企业。小松集团总部位于日本东京,作为一家全球化企业,在中国、北美及欧洲设有3个地区总部, 集团子公司一共261家,员工约6.2万多人。
小松产品品类齐全,以完善的服务赢得了全球用户的喜爱,主要产品有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自卸卡车、井工采矿机械等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各种大型压力机、钣金机械、加工中心等产业机械。
小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小松集团的中国地区总部,成立于2001年2月,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科路长泰广场。
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即小松集团)是一家有着90多年历史的工程机械制造公司。小松与中国人民的友好往来源远流长。1956年,小松参展北京、上海两地举行的第一届日本工业产品展览会,由此拉开小松中国事业的序幕。截至1978年,小松累计向中国出口各种重型工程机械3000余台,为建国初期中国人民打破西方经济封锁,开展国民经济基础建设做出贡献。同时,时任小松会长河合良成先生顶住各方压力,积极倡导中日民间友好交流,成为中日友好交往史上知名的民间友好人士。1979年至1994年,小松积极响应中国政府号召,大力协助中国国有企业开展技术革新,向中国企业传授质量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并开展与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技术合作,先后向中国提供近20个机型的工程机械及产业机械的全套生产制造技术,为日后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1995年起,小松集团开始在中国直接投资建厂,先后建立起二十多家独资、合资企业,小松中国事业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进入21世纪,小松集团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中国事业成为小松集团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启了小松中国事业发展的新纪元。
小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秉承小松集团面向全球的发展战略思想,切实贯彻集团“追求'质量与诚信'”、“重视公司治理”、“推进产品制造”的经营方针。公司成立后,在专注于中国地区生产体制建设的同时,努力建立、完善中国地区的销售和服务网络,现已在全国范围内设立3个地区办事处、33家代理店,实现了销售、服务的全区域覆盖。
2011年,小松在江苏省常州市建立的小松(中国)产品技术发展中心是小松中国事业发展的又一里程碑,该中心集产品技术演示、综合教育培训以及循环事业三大功能于一体,是小松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强化人才培养的又一战略性举措。
多年来,小松专注于扎根中国社会,始终不忘回报中国社会、与中国社会共同发展。2007年,小松设立小松集团中国社会贡献基金,迄今已先后在中国各地捐建26所希望小学。
企业名称:小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上海市市辖区浦东新区金科路2889弄6号长泰广场办公楼E座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975XK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程机械、工业机械、运输、搬运机械及与此相关的领域,以及对与前述领域相关的软件的开发和生产进行投资。二、受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及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及之间平衡外汇;3、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招聘并提供人员、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培训、市场开发以及产品研究和开发;4、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并提供担保;5、为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为关联公司提供与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国内商品。六、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将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七、为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八、在公司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从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九、提供机器、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十、为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一、进口及批发(不含零售)母公司及其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以及同类产品(特种商品除外);国内采购商品(特种商品除外)的批发。十二、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三、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方式在国内销售进口商品。十四、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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