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LCO派尔高品牌简介
更新时间:2022-11-21 17: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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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尔高1957年始创于美国,知名视频监控产品制造商,2007年加入施耐德电气,提供全系列高品质专业的视频监控系统产品及相关设备,是世界上较大的视频监控系统产品制造商
派尔高1957年始创于美国南加州克洛维斯,正式成立于1987年6月1日。作为引领业界潮流的视频监控产品制造商,始终如一地为全球客户提供全系列高品质专业的视频监控系统产品及相关设备。是当地规模较大的企业之一,亦是世界上较大的视频监控系统产品制造商。
派尔高深知信息是成功的关键,这就是为什么非常专注于开发视频监控和安全解决方案,为您提供必要的实时信息来支持商业决策。从最近推出的videoxpert视频管理平台到IP摄像机及配件,派尔高致力于提供全方位高品质IP视频安全产品。完善的支持和服务为客户提供优质体验。派尔高的目标就是要成为业内最好的视频监控产品制造商。公司实行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来调整和完善服务体系,为的就是要达到100%客户满意度的承诺。
派尔高用了不到两年的时间实现了预定目标。公司1989年首度于业内发布“优质保证”,只要客户有任何的问题或投诉,均可直接联系到当时的派尔高总裁——David L. McDonald。此项声明的发布非常大胆。而事实证明:多年来,只有极少的投诉交至其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客服水准,派尔高将生产、营销和技术力量全面综合。此原则的实施,使公司对市场的反映能力迅速提高,将客户需求集成到公司理念中。从铁铝制品的抛光处理,到精密电路的集成组装,派尔高能完全掌控整个加工制造流程。
随着技术能力的增强,派尔高对质量、成本和货期都有了很好的控制。整体来讲,“全面综合原则”使公司能在第一时间整改产品,使其符合市场的需求,并保证货期。从客户角度出发,派尔高能更快地满足他们特殊、变化的要求。从生产组装,到工程技术,再到产品推广及供货,派尔高统揽全局。
派尔高分别在纽约、拉斯维加斯、荷兰等欧美国家和城市设立了分销中心,负责当地的销售、技术和产品培训。2007年,派尔高成为了世界五百强旗下的安防产品,依托平台资源,在数字化时代继续不断进取,为客户提供完整的视频监控系统解决方案。
派尔高的宗旨是提供全球化的优质服务。派尔高的办事处、分销中心、培训和维修中心在国外分布于以下地区:克洛维斯、加州、拉斯维加斯、内华达、蒙特利尔、加拿大、圣保罗、巴西圣菲波哥、哥伦比亚、奥兰治堡,纽约艾恩德霍芬,荷兰墨西哥城,墨西哥圣地亚哥,智利,新加坡。在中国派尔高分别位于:北京、上海、深圳、西安等主要城市。
派尔高在视频监控领域以其卓越的客户服务而闻名。从创始初期至今,派尔高所提供的100%客户满意度、实时货期保障、24小时技术支持等均独具特色。派尔高的合作伙伴也以此为宗旨,尽力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派尔高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产品技术培训,课程内容专为视频监控经销商、管理者、系统集成商、工程商以及设计人员而设计。而更多的产品信息能24小时在派尔高网站上查询。
派尔高有着广泛的客户基础,3500多个经销网络遍部全美及全球130多个国家,数十万个用户单位和上百万个成功案例共同见证遍布全球的出色表现!今天,派尔高的身影已无所不在!
派尔高应用于众多著名建筑中,如旧金山国际机场、拉斯维加斯赌场、Bellagio酒店和娱乐场、以及纽约的自由女神像。
企业名称: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10426D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在电子、机械行业等工业领域进行投资或再投资。待具体投资项目确定后,应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二)受所投资企业董事会书面委托(一致通过),为其提供各项服务,包括:1、协助或代理所投资企业(1)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2)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协助其所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并提供技术培训,市场开发及咨询;4、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5、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6、通过雇佣具有专业运输资质的企业,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三)投资公司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所投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及服务。(五)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六)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得国有关规定,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九)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十)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投资性公司可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十一)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二)为其母公司和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三)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四)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十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十六)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十七)从事其母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下列产品及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内采购、批发、零售(不设店铺):1、电机、电气产品;2、电力输配产品;3、控制和自动化产品;4、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5、电子产品;6、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7、通讯设备。(十八)从事技术进出口业务。(十九)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的方式在境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商品(特殊商品除外)。(二十)提供与其销售/分销商品有关的配套服务,包括存货管理;整批货物的集中、分类、分级;整批货物的拆包、分包;购进商品的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挑选、整理;提供与其销售/分销商品有关的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二十一) 委托境内其它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二十二)出租商业用房;租赁机械设备、模具。(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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